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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以来,黄山市田家炳实验中学一名高三女生先后在“百度贴吧”和“新浪微博”发表帖文,称自己在学校被3名同班男同学“下药”,引起广泛关注。3月8日下午传来消息说,经当地官方调查,所投“药品”为涉事男生2015年4、5月间在某成人保健品店所获赠品。今年3月3日在教室晚自习休息期间,该男生先将部分药品倒入某男同学水杯,被发现后其自行喝下,见无任何反应,遂将剩余部分倒入当事女生饮料瓶中,该女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喝下,次日经同学告知该“药品”外包装标有“18岁以下女性慎用”字样,即向班主任作了反映。班主任立即约谈涉事男生及其家长。与此同时,公安部门也介入事件调查,认定不构成立案条件。随后,学校依校纪校规对3名涉事男生分别给予记过或警告处分。目前涉事双方已达成谅解。
本台评论员泓泉:
我能理解大众对此事的不平甚至愤怒,但在我国法律中除了投毒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伤害当事人身体以外,还真没有专门针对所谓下迷药进行的惩处。有,也是针对下药之后侵害结果,比如实施抢劫、杀人、强奸等,然后根据这些罪名,对当事人依法处置。因此单就今天这件事来看,似乎无论是下药人还是当事人,喝下去这个东西没有产生什么危害,似乎伤害结果没有成立,因此警方不予立案也说得过去。
其次,当然就个人观点来看,这样处置也并非没有商榷的地方。比如,既然这个所谓春药药袋上写明了18岁以下女性慎用,这最起码从文字上讲说明这个药对18岁以下女性身体是有影响甚至有伤害的,到底有什么伤害?当事警方调查了么?你不能以喝下去两三天没事就是没有伤害了,伤害与否最起码你警方应该拿到这种药进行鉴定之后再说明才稳妥啊,就好像伤肝伤肾这样的慢性伤害,能是三天能看出来的么?因此警方最起码应该按当事男生所述找来同款产品,然后进行药学鉴定,最后确定是否对女孩儿身体造成伤害,这才是令人信服的,似这般看着脸不红肚子不疼就是没伤害,不唐突么?而且如果以民间是药三分毒的说法,再加上这种说不清道不明来路的药之来路不明配料芜杂,说对身体没有任何影响和伤害是很难说的过去的。因此,即使警方不能以《刑法》等法条进行立案,完全可以以对女方身体造成伤害的故意性来进行必要的法律上的惩戒,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你仨男孩给女孩儿下药了认定你故意伤害女孩儿身体应不为过吧,如此处理岂不更符合法治精神?也有评论认为当事人不到18岁,还是未成年人因此可不负法律责任,这也是不准确的,在我国法律认定中,16岁不到18岁的,已经被认定为有完全的责任能力,犯了罪和成年人一样,只是对于这个年龄段的一般不适用死刑。触犯刑法或民法可以酌情减轻处罚,但绝不是不负法律责任。如果此事以这样的方式依法处理,无论是对于受害人还是对于社会,不都更具法律公平么?